Monthly Archive for 八月,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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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我解读这两条帖子的具体涵义

CNNIC关于奥运冠军运动员域名注册的说明 

CNNIC收回奥运冠军域名 部分原持有者不服

链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UPDATE:试图打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此链,发现已经是无法打开了。

好的,我们有榜样了

 《歌唱祖国》非林妙可所唱 7岁杨沛宜幕后献声

杨沛宜是开幕式《歌唱祖国》真正演唱者(视频截图)。

林妙可被赞“微笑天使”。 

中新网8月12日电 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音乐总监陈其钢在一个专访中透露,开幕式上那首震撼人心的《歌唱祖国》并非舞台上的“微笑天使”林妙可所唱,那个稚嫩、真挚的声音来自一位7岁的小女孩杨沛宜。

  陈其钢透漏,杨沛宜小朋友的落选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对外形象,是为了国家利益。

  对陈其钢的这个说法,部分网友表示认同,称林妙可与杨沛宜都是“英雄”。但是也有网友进行了反驳,认为“假唱不好,让小孩假唱更甚”、“请把最后一点纯真留给孩子”。

        据悉,7岁的杨沛宜是北大附小一年级的学生,开幕式后,杨沛宜接受了央视记者的采访。当记者问她有没有觉得遗憾时,她回答说不遗憾,开幕式上有自己的声音已经很满足了。

编后:《歌唱祖国》这么能展现我们民族强大自信心歌曲的演唱居然和那28个大脚印的打造如出一辙,那么,我们还有什么不学习的理由呢。有点小小的疑问:难道说陈总监是为了展现民族自豪感才对记者自豪地透露这个幕后么?我有点与平客一样小邪恶的想法了:为了展现我们的善良与感动。

所谓快意恩仇,自我了断

 2008-07-30 00:39:17   来自: 响指 (广州) Wanted / 通缉令的评论   *****

  这是我看过的最好得电影之一。表面上,场面火爆刺激,节奏紧凑快活。深层里,快意恩仇刀刀见血,绝无装b。
  
  然后,到底你是要坚持过着现在的生活,还是正视小宇宙无限的激活放肆人间?
  
  2个方面,本片都成功的嘲讽了,一切尽在掌握,不逃避,是最后的干净利落的要达到的效果。简直是个牛逼好片。
  
  建立信仰并使之崩溃,你丫不喜欢好莱坞,我喜欢,好莱坞建立自己并讽刺自己。
  
  建设小团体,赋予使命,然后将之瓦解,决不在续集给你解决。有神有猥琐男的成长,有神的倒塌,有人的最后直立。
  
  我喜欢死这个片啦啊。

【转按】转豆瓣评论一篇代言热血沸腾之即观感,电影推荐之。另:影片宣传海报那个寒碜,实在不能与片中的卫斯理形象保持高度一致。

一个笑话而已

当韩国私营电视台SBS擅自打破历届奥组委与电视转播方之间的默契,独家泄露了奥运会开幕式彩排的细节时,针对韩方的解释,我们国家电视台主持人在为此专门所做的节目中情绪高昂地称:这是强词夺理,它必须得到全世界人民的谴责与行业的严厉惩罚;北京奥组委的评论是:这很遗憾,感到失望;韩国方面,电视台专程派遣特使抵京道歉,韩国民众称:很丢脸;然而,享受奥运盛会的民众对于开幕式的期待心情并不包括对韩电视台违反行为的强烈愤恨,大家更多的是一种期待,一种对美好事物即将到来的纯真期盼。

伴随着韩国电视台泄露开幕式彩排细节事件热炒,韩国教授:孙中山和毛泽东都是韩国人后裔新闻甚嚣尘上,一时间评论烽烟四起,各大门户、网媒当作娱乐新闻肆意转载,殊不知这条假新闻正好又让我们阴暗的大国心理再次显露无遗。

朴芬庆,真是一个绝好的名字,正中愤青们下怀。

我们不妨借助此次事件好好厘清一下,韩国人与中国文化遗产的历史纠葛。可浏览器中百度或谷歌:新快报+韩国人。我得到一个天涯一年之前转载的帖子:《新快报》开始大规模造谣韩国了。如此看来,新快报是报道韩国人窃取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独家媒体了。如果还需要论证的过程可看连岳帖子:孙中山有韩国血统疑似假新闻(作者young

热衷于独立思考的网友们不遗余力的码字,目的并不在于继续对韩国人进行其行为险恶用心的剖析,而是在于还原一个本来就该呈现的事实真相。看完帖子以后,你是不是觉得事情原来如此。对于媒体(不具名你也知),我们该持什么态度去看待它呢?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一直以来对媒体的感觉就是它也需要批评与监督。媒体代替我们行舆论监督的之权,并不代表媒体亦如决策层一样,针针见血事事正确。借助媒体,我们得知世事的变动,取得流通中的信息,却不以个人独立思考作为认知世界的手段,枉自把思考的权力,质疑的义务交给了媒体。这样做的危险性就在于媒体的恣意让我们对世界进行正确认知的过程中肆意建立起一个屏障,阻碍了我们逐步接近事实真相的脚步,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也就无所下手。说得主流一些,就是愚民。

在奥运之前的这两个热点新闻,我都把它当作一个笑话来看待,笑话之后需要深思得不仅仅是我们自身的问题,更多的是我们如何看待世界、看待媒体。正如朴芬庆这个名字一样,需要想想这个名字谐音到底意味着什么。